央廣網北京1月23日消息(記者孫瑩)最高人民法院23日公佈《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規定對於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以超過申請仲裁時效期間為由駁回當事人申請後,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同時明確“一事不再理”原則,規定在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書或調解書生效後,當事人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訴。解釋還規定,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只能依法就原糾紛提起訴訟,而不能請求撤銷仲裁裁決。  (原標題:最高法出新規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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